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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申办领事认证须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17:05浏览次数:

  三、申请人根据所在领区分别向大使馆或有关总领事馆(领事馆)递交认证申请。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一、正常办理:民事类公证:每份150元人民币;商事类公证:每份300元人民币;

  二、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四、根据国内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五、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超过6个月的不予认证;

  六、送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任何问题,如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该文件的认证申请将不被受理;

  八、经驻外使领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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